4.2.2市、县(市)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根据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
(5)市卫生局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以及驻银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登记。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4.2.4 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传染病、化学中毒、烧伤、核辐射、创伤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地,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的技术支持和重点病人的救治;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以及药品的储备;对相关事件医疗救治进行科学研究;承担相关医疗救治培训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2.5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自治区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开展全市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6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
4.2.8采供血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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