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害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出现较大规模生物恐怖袭击事件。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9)发生特别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死亡20人以上的。
(10)自治区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2)出现1例鼠疫病例;
(3)发生5例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4)一次疫情出现5例以上霍乱病例;
(5)出现1例肺炭疽病例;
(6)发生职业性炭疽5例以上;
(7)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8)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9)出现5例以上出血热病例;
(10)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20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1)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2)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20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3)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2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60例以上痢疾病例;
(14)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5)发生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流行倾向;
(1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1)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出现1例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2)出现一起确定性炭疽;
(3)出现一起不明原因物质的生物恐怖事件;
(4)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5)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7)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8)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9)出现3例出血热病例;
(10)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1)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2)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3)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4)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以上;
(16)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15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7)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18)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0)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2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突发疫情和食物、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危害社会安全的恐怖袭击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