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实行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应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应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劳务企业分包工程,以分包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在税费收缴方面享受省政府促进全民创业的扶持政策。企业在省内施工,由工商注册登记时注明的住所地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
十四、提高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围绕提高企业投融资能力,制定颁布扶持政策,为重点扶持企业开拓市场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担保服务。金融机构应对重点扶持企业,增加信贷授信额度,在建筑行业推行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
十五、保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严格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办理条件,不得搭车收费,不准违规随意进行封帐、封户,加重企业负担。依据《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已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已包括相应的防雷装置、电气工程、人防工程、信息系统等工程,承担此类工程不需另行取得资质和许可,有关部门擅自设立的企业资质和从业许可应予取消。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应出示有效证件。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垫款施工,巩固清欠成果,建立健全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人社和建设部门建立、实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不许开工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十六、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支持重点扶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和拓展经营范围,培育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骨干企业集团。从2009年开始,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上推行代建制和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原则上使用省重点扶持企业承建。对于特定项目应考虑寒冷地区施工经验,鼓励重点扶持企业参与民生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的投标。到2010年,本省企业在省内建筑市场占有率争取达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