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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9日)废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5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确保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云厅字[2005]9号)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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