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9日)废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6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云厅字[2005]9号)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记载、及时考核、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试点地区的计分考核工作。州、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试点地区的计分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