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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工作方案


  四、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协调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推进组、林业棚户区改造推进组相关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作为三个推进组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工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现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制定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做好廉租住房、回迁房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建立、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等工作。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做好国家专项投资计划和补助资金的申请、报批、分解和下达,监督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使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相关政策,制定全省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申请工作,督促落实各级发改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审查、申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工作,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林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制定全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预决算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

  省法院负责参与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相关措施、法规。配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建设前期拆迁工作。

  省检察院负责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省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调查,通过帮扶中心解决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工遇到的具体困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节能建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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