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处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处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处室。该处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局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快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步伐,根据《200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