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教育
| 利用各种形式,围绕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等主题经常性地对农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农民群众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得到加强。辖区内呈现出公众关心“两网”建设、重视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社会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 1、 检查是否利用各种形式,围绕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等主题经常性地对农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农民群众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否得到加强,查看药品政策法规下乡、送用药知识下乡的宣传资料、图片及利用媒体、橱窗、板报等宣传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知识的资料,看宣传教育的力度,全年集中下乡宣传不少于2次;
2、 检查辖区内是否出现公众关心“两网”建设、重视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社会监管力度是否不断增强,走访当地群众,主要了解是否有80%以上的当地群众初步了解药品安全知识和维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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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不得分;
2、 集中下乡宣传活动少一次扣1分;
3、 其他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未能做到经常性的酌情扣1~2分;
4、 群众对药品法规和药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每下降5%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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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应网建设
| 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全部通过GSP认证,并按照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1、 检查辖区内农村药品经营企业是否规范经营,查农村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省局“万店无假药品行动”做好药品经营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十二不”承诺经营;
2、 检查辖区内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全部通过GSP认证,查GSP认证资料,看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全部通过GSP认证;
3、 检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照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查GSP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案件查处情况,看农村药品经营企业是否规范经营;
4、 检查实地抽查2~3家经过GSP认证的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按GSP检查应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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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辖区内有一家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省局“万店无假药行动”经营药品此项不得分;
2、 辖区内有一家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时间未通过GSP认证的,扣0.5分;
3、 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没有进行GSP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查处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的,扣2分;
4、 现场检查已通过GSP认证零售企业,未达到GSP认证标准的,每一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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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管理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健全,仓库设施完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药品摆放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购进、储存活动规范,记录完整。
| 1、 检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是否达到当地药监局制定“规范药房”、“合格药房”标准;
2、 检查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健全;
3、 检查仓库设施完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药品仓库的药品是否按药品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4、 检查药房是否按药品分类摆放陈列;
5、 检查药品购进、储存活动规范,记录完整是否完整;重点查药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药,药品库存药品帐物是否相符等;
6、 检查当地药监局是否对当地100%乡镇卫生院药房和100%的村卫生室药房通过当地食药监部门规范、合格药房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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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查4家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各2家),有一家没有达到当地药监局制定“规范药房”、“合格药房”标准的,扣1分;
2、 抽查4家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各2家),有一家没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扣0.5分;
3、 药品没有按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的发现一项扣2分,扣完全项分值为止;
4、 药房药品没有按分类陈立的酌情扣1~2分;
5、 药品购进、储存活动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1~2分;
6、 发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药此项全扣;药品库存药品帐物不相符发现一笔酌情扣1~2分,发现有数目比较大、药品质量有异常的,此项全扣;
4、规范、合格药房未能达到规定,每下降5%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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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到村,药品供应渠道畅通。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做到“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作用,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村延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了药品集中配送。
| 1、 检查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到村,药品供应渠道畅通,主要查药品经营企业与当地医院、卫生室签约基本药物是否100%供应;
2、 检查乡(镇)村药品供应网分布情况,看是否镇村都有药品供应点;
3、 检查药品供应渠道、票据、协议、价格等,看农村药品供应是否正常;
4、 走访农民,进行民意调查,农民对药品供应及药品质量的满意率达100%。
5、 检查有关文件和制度,看“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否有机结合;
6、 实现乡(镇)村药品集中配送或乡(镇)卫生院集中招标配送,药品配送或药品代购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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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村医疗机构用药品种配送率未达到100%,每下降1%扣1分
2、 乡(镇)村药品供应点达不到100%的,每下降5%扣2分;
3、 药品供应不正常,经常出现药品短缺影响临床用药的,酌情扣2~4分;
4、 农民对药品供应及药品质量的满意率每下降5%扣1分;
5、 乡(镇)村药房建设、药品管理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或考核内容的,扣2分;
6、 药品配送或药品代购率每下降5%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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