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34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经济基础薄弱,多数煤矿目前发放的井下岗位津贴标准较低的实际,经研究决定,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按“三部委《通知》”规定的三种津补贴的下限标准执行。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工人劳动条件等情况可以提高发放标准,但不能突破“三部委《通知》”规定的三种津补贴的上限标准。
二、各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井下作业的劳动条件,保障井下职工安全健康,工资分配应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不断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煤矿井下艰苦津贴在执行时,均不得纳入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中,应按职工在井下正常工作的实际天数,在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外单独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