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45号)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各地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人均消费支出、工资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月生活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贵阳市、六盘水市:配偶24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210元。
(二)遵义市:配偶22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190元。
(三)安顺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配偶20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17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
三、省社保局统筹单位执行单位所在市、州、地的标准。
四、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多个供养直系亲属,首次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养老金。以后调整补助费标准,据实计算。
五、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其生活补助费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给。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按原渠道解决。
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由所在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