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对选拔产生的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总工会联合命名,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及待遇
第九条 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档案,对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次管理期限为五年,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符合“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选拔。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期中退休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获得“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者,由政府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一条 建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信息报告制度。其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向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在管理期内,对其不定期组织开展素质培训、学习考察、技能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在管理期内,所在企业或单位每年安排“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为期14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获得“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者,同等条件下在各类奖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对获得“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违法行为或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收回其荣誉称号及曾获得的各项物质奖励,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不得再次参加此项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