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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2、贵州省境内各类企业中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工(国家三级职业资格)。

  3、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申报前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贵州省技术能手”等称号。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使用、创新过程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传绝技,带高徒。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显著,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四条 “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选拔评审的办法进行,每二年选拔一次,每次控制在50人之内。

  第五条 申报“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须呈报以下材料:
  1、《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2、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明或获奖的相关荣誉证书等。

  第六条 选拔“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候选人由所在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中的选拔条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初步评定,提出推荐名单和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设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等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承办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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