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55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将《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总工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激励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党办发[2005]11号)和《贵州省“十一五”人才开发专项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不唯资历,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加强对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条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