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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函[2006]458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有关规定,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中调剂20%(含省发[1998]17号文规定的15%)的资金进入同级再就业资金专户,调剂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元月三十一日前。

  二、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后,需申请转岗培训费补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自行申报。转岗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三、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需向失业保险统筹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开展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计划,具体内容应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课时)、拟转岗位等。培训计划拟实施培训前报送。

  四、 企业开展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后申请转岗培训费补贴须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费补贴申请表》、《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软盘、《企业富余人员参加转岗培训考勤表》。申报转岗培训费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十日前。由统筹的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及进行富余人员转岗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五、拨付给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费补贴,企业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列支。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对拨付给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补贴进行监督检查。

  附: (一)《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费补贴申请表》(略)

  (二)《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软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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