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7]19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局)、有关单位: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实施以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根本保障。但是,一些企业不愿按属地原则参保,严重制约了我省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十一五规划”中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参保是《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原则规定,也是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管理服务,方便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结算费用的必然要求。中央驻黔和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将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具体要求。从现在至年底,除经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外,其余各类未参保企业,必须到本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在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将视同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凡在2007年12月31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从本企业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登记注册的企业,从登记注册的下一个月起补缴,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之日享受,缴费之前原发生的医疗费仍由企业负责。
对具备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各统筹地区可采取单建统筹,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先将这类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和大病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确保其住院大病医疗需要。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各种监察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不履行缴费参保义务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对重大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