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