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职位禁入。
第十二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处理外,扣发当年奖励年薪,并根据损失数额相应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一)损失100万元到200万元的,扣除30%-40%绩效年薪;
(二)损失200万元以上到400万元的,扣除40%-70%绩效年薪;
(三)损失400万元以上的,扣除70%以上直至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但产生特别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作出处理外,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第十四条 企业因集体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别追究参与决策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该项决策时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隐瞒不报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从轻处理:
(一)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本人问题;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
(一)根据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企业报告、日常国资监管、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司法裁定等情况,发现企业负责人存有本办法所列过错行为时,进行初步核实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或建议立案;
(二)对立案调查的事项,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责任追究证据,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