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考核〔2006〕224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
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和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谁决策谁负责;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失误与处罚相适应。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或根据授权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