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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凡设置配备了总会计师的,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三)已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等类似职位的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的任用按照公司法规定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九条 担任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属行业基本情况,具备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省属企业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有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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