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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党发〔2007〕50号 )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拟提任为委机关处级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拟提任为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
  第三条 委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考察对象后,在发布考察公告、组织考察前,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机关考察对象、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由副职提任为正职的考察对象,征求委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委直属单位拟由中层管理人员提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对象,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委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干部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二)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的问题失实。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的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四)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五)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处理。
  (六)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第五条 未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该干部任用事项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廉洁情况。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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