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产品确认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者,注销其产品确认书并予以通告:
1、向建设工程提供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2、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3、企业在生产或经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按时填报产销统计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5、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产品确认书的。
七、企业法人、经营者、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
八、获得产品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在本市销售、供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时,必须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确认书复印件。
九、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
十、自发文之日起,接受企业新型墙材产品确认的申办工作。
附件: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条件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7.5MPa,用于内墙≥5.OMPa;用于外墙的必须使用双排孔以上的砌块;
2)干燥收缩值:≤0.30(mm/m);
3)密度等级:≤1300(kg/立方米);
4)养护龄期:成型后养护28天以上。
3、实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外观尺寸、吸水率、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二、轻集料(包括陶粒、煤渣、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类
1、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立方米。
2、技术指标:
1)抗压强度:用于外墙≥5.OMPa; 用于内墙≥3.5MPa,用于外墙的必须使用双排孔以上或实心的轻集料砌块;
2)干燥收缩值:≤0.40(m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