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分次偿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设定抵押的房屋拆迁,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债权人,抵押权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提供的文件,购房合同,证件及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六)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抵押权人,保险公司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七)抵押房屋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违反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时,"中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终止借款人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逾期三个月以上且有保证人的,受托银行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六)处分抵押房屋(该房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处分,以下相同),扣除依法缴纳有关费税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屋,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向抵押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以质押或保证方式取得贷款,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的,抵押权人和债权人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应条款处理.其它未尽事宜,依照《
担保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贷款银行负责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及违约处理等金融业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