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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期限,抵押物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担保合同》和保险单(正本)均由抵押权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AI(1+I)T/[(1+I)T-1]
  其中:A: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 T:贷款月数.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则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违约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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