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借款人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确定贷款的期限,应参照借款人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和实际偿还能力.还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期限应一致.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第五章 抵押与保险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住房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方式.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以借款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的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或现有)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其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二)质押贷款是指"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按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借款须以国库券,银行存单作为质物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第三人保证贷款是指"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按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依约定由第三人负责偿还的贷款.第三人保证为不可撤消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预购的期房作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该抵押的期房竣工,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产证后,向原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在未取得抵押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可要求出售房屋单位承诺担保,可质押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也可以其它自有的产权明晰的房屋抵押.
第二十条 房屋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由借款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登记费和评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需办理担保或保险手续.公积金贷款保险包括房屋财产保险和还款保证保险(综合保险)两项内容.房屋财产保险以贷款金额保险或以房屋价格保险.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