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权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领取并填写《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中心"对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将审核后注明贷款额度,期限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借款人送受托银行.
第十条 贷款银行对贷款项目及个人材料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一)审核开发商资质,查验相关资料,确认开发商资信是否符合要求;
(二)购房行为是否合法,申请贷款是否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四)收入是否具有按时偿还本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意愿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中心"签署最终贷款意见.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中心"的审批表,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保险或担保,公证手续.贷款中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与贷款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自营性贷款合同,所抵押房屋同为所购的住房.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已存入该行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和所借资金(公积金贷款资金,自营性贷款资金)一并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购买二手房等住房,经"中心"同意后,贷款银行可以以其他方式支付贷款金额.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25万元.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