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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6日)废止

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社会性,互助性的作用,增强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保险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淮南矿业集团分中心和凤台分中心,以下统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贷款."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需要贷款职工为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中心"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并办理贷款担保或保险.
  借款人要求以保证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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