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五)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九条 管理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户、个人账户三级核算管理。
第十条 单位名称或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单位名称或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