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6日)废止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淮住金[2005]22号 2005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及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县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信贷、核算等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
《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