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并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评议和监督。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事项,应由区(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从实际出发,统一安排,同时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办理。
18.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地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认真做好指导、检查、培训和评比表彰工作。各级组织、宣传、计划、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人事、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驻区单位要强化社区意识和共建意识,发挥自身优势,树立为社区服务的观念,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19.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区日常社会事务管理。物业管理部门是以管理为主的服务性企业。社区居委会代表居民群众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并支持物业管理部门搞好管理服务。
20.社区居委会要依法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社区居委会要在区(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突出社区管理和服务这两个重点,积极开展社区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一切从居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做好社区工作,并接受居民的监督。要倡导“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风尚,通过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明确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权利和义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社区建设的生机和活力。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和各项活动,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五、加大领导与扶持力度,推动社区建设顺利开展
21.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建设的领导。要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真正把城市社区建设作为今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十五”规划,统筹协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城市的不同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搞好分类指导,逐步实现社区建设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