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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4.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二是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充分挖掘并合理配置社区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形成共驻、共建的良好风气。三是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四是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在社区内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基础工作做起,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二、科学合理划定社区,建立和完善社区组织体系

  5.科学合理划定社区。按照有利于社区的自治、管理、服务和资源利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适度的管辖人口和居民的心理认同感等因素,对现有居委会规模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为社区。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新建小区要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或并入其他邻近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

  6.建立新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新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统一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居民意愿命名。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草拟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整合社区资源,调动社区力量,做好社区服务、保障、卫生、文化、教育、环境、治安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7.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成员代表应由本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选举、罢免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报告;讨论和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反馈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相同,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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