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确实需要到本市市一级医院进行诊疗的须经协调小组批准同意。
优抚对象要求转至外市公立医院治疗的,必须出具所住医院的转院证明,并告知拟转医院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优抚对象因急诊、抢救等不能在本地定点医院就医时,可在就近医院住院治疗。但必须在出院10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出院后5日内(在外市医院住院者出院后10天内),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家属持下列证明和材料到协调小组(乡镇民政助理处)申请医疗费用补偿:
一、优抚对象的身份证明、住院医疗保险卡;
二、定点医院住院按政策规定的优惠清单;
三、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嘱单)、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
第二十条 协调小组收齐理赔资料后定期交送至业务处理中心(被保险人也可凭完整材料至业务处理中心理赔),业务处理中心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优抚对象)支付本保险补偿金。
经专管员和协调小组审核有疑问,暂时不能确定总补偿金额的,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可以确定的补偿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理规定:
一、经查实,医疗机构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并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查实,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参保对象取消其当年继续享受保险补偿的待遇,并对弄虚作假行为予以纠正,追回其虚假行为造成的补偿款。
第七章 收支情况报告与公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协调小组和业务处理中心必须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运作情况,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汇报有关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期保险基金征缴收缴结束后,公布该年度各乡镇参保人员名单,业务处理中心每月向管委会上报本月保险运营情况,包括获得补偿的人数、人员的资料、合计补偿金额、平均补偿金额,基金结余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协调小组通过广播、墙报、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和参保优抚对象公开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缴费金额、资金补偿情况等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2006年度保险基金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60岁(不含)以下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4000元,60岁(含)以上人员累计最高补偿额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