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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确定本保险每个年度保险基金的收费标准、征缴办法、补偿标准;
  四、对本保险进行日常指导与监督管理,对业务管理工作及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检查和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在各乡(镇)下设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人员由当地民政助理、优抚对象代表和保险管理员共同组成。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管委会的决定;
  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优抚对象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对当地发生的赔案进行审核;
  四、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设立业务处理中心
  管委会委托保险公司设立业务处理中心,经办支付业务。
  本保险实行定点医院诊疗制度,由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院。

第三章 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参加本保险的对象:
  一、在乡红军老战士及老复员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愿意参保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兵家属。
  第十条 参加本保险的优抚对象在保险公司足额收取基金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章享受本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
  二、享受辖区内本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优惠健康体检等卫生保健服务和免费享受健康咨询及健康教育;
  三、对本保险业务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
  第十一条 参保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
  二、出院补偿时提供有效凭证;
  三、服从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基金每年收缴一次,缴费标准将根据医疗服务收费情况和上一年度赔付情况等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保险基金由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收缴,并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作“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卡”,以方便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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