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民优〔2005〕2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第 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缓解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健康水平,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指由各级民政牵头组织,优抚对象个人自愿参加,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以住院补偿为目标的优抚对象互助共济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管理工作由征缴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坚持“统一管理、统一筹集、统一使用、征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征缴管理原则,坚持“政府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管理”的业务管理原则,坚持“优抚对象自我监督”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 各地优抚对象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办理本保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保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统一组织领导,并成立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相关职能部门、保险公司和优抚对象代表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保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