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506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3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通知当地建设日用消费品农家店的具备配送能力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如达到《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条件,可按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资格,并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甲、乙类非处方药批发经营资格。
二、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不突破商务部“在每个县进行试点的流通企业不超过2家(企业不受地域限制)”的前提下,在充分征求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推荐1家建设标准达到《
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和《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中西部地区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明确相应的试点县)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被推荐企业应符合商务部有关试点企业的要求。有关申报材料按《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闽经贸商业〔2006〕427号)的要求和程序于2006年9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商业处。
三、省内药品经营企业得到商务部备案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后,纳入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