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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发电企业(项目)电量上网审批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发电企业(项目)电量上网审批的补充通知
(闽经贸电力〔2004〕50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

  我委曾以闽经贸电力[2003]830号文对我省发电企业电量上网进行了规范,对营造公平、公开的电量上网环境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我省电网结构的特点以及闽经贸电力[2003]830号文执行以来各地区反映的具体情况,现就水电站电量上网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为了充分利用我省水力资源,鼓励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5000kw及以上水电站,其电量允许上省电网平衡;5000kw以下水电站,其电量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平衡,在省电网覆盖区内,电量确实在本县(市、区)域平衡不了的,可上省电网平衡。其他规定仍依照闽经贸电力[2003]83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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