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检查验收和评比命名工作的通知
(苏民基[2005]7号)
各市民政局:
自1991年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命名工作。10多年来,全省先后涌现出44个省级、12个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以及一大批模范乡(镇)、村,推动了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但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村民自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建制已不存在;有的村民自治模范区因撤镇建街、撤村建居,区所辖的乡镇和村数已低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数;有的取得村民自治模范单位荣誉称号后,满足现状,缺乏创新,停滞不前等等。为适应形势,提升水平,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检查验收和评比命名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评比命名的时间、范围。从今年开始,对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由地级市集中申报,省厅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命名。评比命名的时限,原则上三年一次(在此之前已经被命名的模范单位与拟新创建的单位,本次均须由地级市重新审核、验收合格后,统一申报)。各地申报的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其所辖乡镇数应不少于4个。
二、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标准。各地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及苏民基[1999]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村民自治模范村的标准是:1、基础工作扎实;2、村“两委”班子团结协调、“两个率先”意识强;3、依法搞好民主选举;4、切实实行民主决策;5、积极开展民主管理;6、认真推进民主监督;7、经济和社会事业稳步发展;8、社会秩序和谐稳定;9、台帐资料健全,整理规范。
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标准是:1、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正确指导,制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2、按期依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3、所辖村委会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并落实;4、所辖的村委会按照民主程序处理村务,做到村务公开;5、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档案资料健全、整理规范;6、所辖区域内95%以上的村达到村民自治模范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