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基[2003]16号)
各市民政局、档案局:
为加强社区档案工作,规范社区档案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区档案工作是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档案部门要把社区档案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明确分管领导,逐级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建立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把社区档案工作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使社区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档 案 局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江苏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社区档案管理,推动我省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在组织、文化、卫生、环境、治安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维护社区组织的历史真实面貌,有效地为社区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群团组织在居民自治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区街道所辖社区和建制镇所辖社区。
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档案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检查内容,并依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