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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十五、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借机敛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约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信访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信访人唆使、肋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被唆使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十八、信访人有上述第五至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十九、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理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十、信访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二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应当按照“劝阻、警告、强制”的工作程序进行处置。有关单位发现信访人实施违法产犯罪行为,要立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处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并依法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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