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三十八条、第
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信访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或者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