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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信访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多次通过传单、信件、手机、电话联网等方式发布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信访人纠缠、威胁、撕扯、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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