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信访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多次通过传单、信件、手机、电话联网等方式发布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二百四十三条、第
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信访人纠缠、威胁、撕扯、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分别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