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皖公办〔2006〕519号)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信访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在信访过程中违反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处理极少数、警示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坚持既维护稳定,又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信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查处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调查、收集信访人在案件发生地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五、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