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三条”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3]91号 )
各设区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赣财法[2003]16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具体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基层实施。为统一口径,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下同)、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管道煤气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缆车、观光车比照索道执行。
三、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应按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比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营业税政策执行。
五、关于各级政府所属“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土地的政策适用问题:
为了实现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确保国有土地的增值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纷纷成立“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能就是代行政府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运作,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反映出两种方式:一是只行代理职权,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起“中介”作用,“土地储备中心”掌握了政府全部拟开发的土地的信息,有的还允许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三通(六通)-平”,将“生地”变成“熟地”。前期投入资金有的由政府直接投入,有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投入,对由“土地储备中心”投入的,则待土地取得收益后由政府予以补偿。经过招商引资,“土地储备中心”从中中介,最后由政府以挂牌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投资商,出让金纳入政府财政,而“土地储备中心”获得部份佣金和前期投入补偿。对“土地储备中心”此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代理”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政府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储备中心”,由“土地储备中心”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前期开发,即“三通-平”(或“六通一平”),再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对此项业务,则应按“转移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实行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正常经费(包括补助经费)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