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及受托人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应按
《征管法》的规定在2%以内支付。
(五)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使用的税务发票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开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与建设单位结算收入,必须使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发票,工程设计劳务结算收入必须使用设计单位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建设单位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专用发票结算支付工程款项。
(六)施工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建筑材料原矿,应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原矿,由施工单位履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其应扣未扣资源税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缴纳应扣未扣资源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未纳资源税建筑材料直接由建设单位收购的,建设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施工单位直接开采资源税应税建筑材料原矿的,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自行开采属我省增列的资源税征税项目的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依照规定免征资源税。
(七)搞好年度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纳营业税等地方税收和发票使用的检查。工程项目未竣工结算的,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业务应纳营业税有优先征收和检查权,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对其未完工程的营业税进行查补,施工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税收检查时,发现的该机构在我省境内的未完工程已实现的营业税应缴未缴的,应主动督促纳税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及时足额缴纳,并将情况通报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建立建筑业营业税税源“双向监控”制度。省局每年年初将全年省级及以上重点基本建设工程分项目投资计划下发给各设区市局,并将其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季通报,各基层征收单位对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逐级向上反馈工程投资完成额和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设区市局每季汇总上报省局。
五、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未及时申报应纳地方税收、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发票及其他税收违章未尽行为,一律依照
《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