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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点第(四)款”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1〕4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各项制度,经专题会议研究,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

  一、为了全面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各项制度,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致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凡在我省境内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安装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的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工程设计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政策管理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二)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和工程设计适用5%的税率。

  (三)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其与建设单位进行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论是否收到全部工程价敦,均应按结算时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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