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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中‘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这句”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征收营业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5〕53号 1995年3月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方反映,在对金融企业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一些政策不够明确,影响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现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法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人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印4号文规定。
  对金融企业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国税明电][1994]052号通知规定,暂停执行国税发[1994]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改按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正差征税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调查后再定。据此,对金融企业之间往来业务发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轧抵后无论是正差还是负差,均暂不计税,待总局明确后再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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