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中府办〔2009〕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2009-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具体如下:
一、缴费基数
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770元至7362元调整为770元至8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