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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修订)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 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 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 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 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 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 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 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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