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 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 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 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