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5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 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 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