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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二)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三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二节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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